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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发布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5日作者:法制日报
《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发布


 

一年内发生重大事件不得通过核查


  一年内如果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稀土企业在环保核查过程中将不被通过。这是环境保护部今日发布的《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提出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在《指南》中提出了多种不予通过环保核查的情形。

  按照《指南》,稀土征税企业必须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环保设施齐全且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或依法处理、处置,依法缴纳排污费,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环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健全等才能通过环保核查。

  “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以下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通过核查。”《指南》表示,其中包括,一年内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同时,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等的稀土生产在环保核查中也不得予以通过。